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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玩忽职守犯罪一案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唐河县X镇建设发展中心副主任。2010年1月1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到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自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唐河县X镇X村、小张庄村、杨某村村民潘建法、牛占江、杨某东等99户违法建房,占用耕地33余亩,导致耕地遭到严重毁坏,给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公诉机关在指控上述犯罪时随卷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职务、职责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有自首情节,建议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被唐河县X镇人民政府聘用为龙潭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副主任,负责分包村委规划、建设;查处制止分包村委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在被告人李某某包片管理的唐河县X镇X村、小张庄村、杨某村X村民潘建法、牛占江、杨某某等总计99户村民,违法相关村镇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未经唐河县X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批准和唐河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该村耕地进行住宅建设。被告人李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了该违法建设的事实,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对潘建法等人违法建设住宅的事实进行调查,亦没有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决定,致使潘建法等人非法占用耕地33.03亩,导致耕地遭到严重毁坏,给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2010年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即证人赵x、郭x等人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对潘建法等人违法建房作出相关处罚的事实;证人潘xx、龚xx、邹xx、杨xx等人证实其建房没有准建证和土地使用证以及没有受到本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的相关处罚的事实;潘建法、杨某某等人违法建房的现场照片、唐河县X镇人民政府的证明、聘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书证均提取在卷佐证。上述诸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犯罪较轻,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孟蕴

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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