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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某、被告桂阳县X镇晶鼎石墨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何某甲。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桂阳县X镇晶鼎石墨矿。

法定代表人何某乙。

原告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某、被告桂阳县X镇晶鼎石墨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春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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