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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乙与被告A运某、万某、B运某、C保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运某,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略)人,个体司机,住(略)。

被告B运某,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部经理。

被告C保某,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与被告A运某、万某、B运某、C保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乙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审判长夏X

人民陪审员杨X

人民陪审员罗X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钟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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