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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乙诉陕县人民政府、陕县X乡建设局赔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建锋,河南省三门峡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陕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某丁,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戊,陕县X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陕县X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高某己,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贾政民,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吕某乙诉陕县人民政府、陕县X乡建设局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吕某乙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吕某丙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对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韩某飞

审判员刘毅

审判员贾宁予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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