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文某某,男,现年48岁,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某某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文某某经人介绍于1996年5月相识,同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务琐事生气,于2005年5月分居生活至今。我曾于2008年3月3日起诉离婚,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作出(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仍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文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经人介绍于1996年5月相识,同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务琐事生气,于2005年5月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08年3月3日起诉离婚,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作出(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仍分居生活。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文某某于1996年5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为合法婚姻关系。夫妻感情应当建立在互尊互爱、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但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务琐事生气,致使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现分居生活逾5年,特别是本院于2008年4月18日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逾2年,已无和好可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现因被告文某某下落不明,故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暂不处理,待被告有下落时,可另行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某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占伟
审判员杨少武
人民陪审员王某峰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