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37岁,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拐卖儿童犯罪于2010年11月2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拐卖儿童犯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拐卖儿童犯罪于2011年5月4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遗弃犯罪于2011年9月27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因涉嫌遗弃犯罪于2011年10月14日由内黄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有遗弃罪,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利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1日,被告人郭某带着与其同居的熊小芳在内黄县妇幼保健院生下一女婴,并欲将该女婴卖掉,被告人郭某的母亲康希娥知道后,不想让被告人郭某将女婴卖掉,用自己的两万元钱让其女儿郭某玲去收买该女婴。郭某玲又将两万元钱给本村的李书文替自己去买女婴。当日下午,被告人郭某在内黄县妇幼保健院以两万元的价格将亲生女儿卖给李书文,后该女婴由郭某玲抚养。2011年11月2日,被告人郭某向内黄县人民法院退赃款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郭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康希娥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法医生物物证鉴定书;5、退赃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对亲生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向内黄县人民法院退出部分赃款,故可对其犯罪行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一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某十一条第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郭某所退赃款人民币1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洪星
审判员王平朝
审判员刘燕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王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