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7年4月相识,后同居生活,于2008年2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被告至今未达婚龄。请求确认原、被告婚姻无效。
被告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王某某于X年X月X日出生,起诉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平舆县民政局证明、杨埠镇X村委证明等在卷可查,且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于2008年2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被告王某某于X年X月X日出生,起诉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原告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百旺
审判员魏华飞
审判员李平伟
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张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