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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因与淇县电业局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淇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敏杰,河南鼎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强,河南鼎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淇县电业局。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X路东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保锦,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以下简称淇县农行)因与上诉人淇县电业局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8月29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淇县电业局履行担保义务,对淇县华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化工)尚欠淇县农行贷款本金372万元及利息50.89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诉讼中淇县农行对连带责任的担保债权已向主债务人华源化工破产清算组申报了债权。原审法院于2006年1月3日作出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07年4月22日,淇县农行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华源化工破产清算组的证明及淇县人民法院的(2005)淇民破产第3-X号民事裁定,证明淇县农行的破产债权的受偿率为零。2007年4月25日本案恢复一审诉讼。后淇县农行和淇县电业局双方申请庭外和解,本案再次中止诉讼,2009年12月15日,淇县电业局表示不能达成全面和解协议,申请恢复诉讼。原审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做出(2005)鹤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淇县农行和淇县电业局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农行的委托代理人刘志强,淇县电业局的委托代理人秦保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又提交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鹤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与淇县电业局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卜发中

审判员周会斌

审判员谷彩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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