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小学文化,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初中文化,现住(略)。
本院于201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十月初八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生育。后来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大,无法共同生活,经常吵嘴、打架。同居期间的财产有洗衣机1台、煤气灶1套、毛毯3块、电脑1台、电视1台、床1张、沙发1套、茶几1个。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调解过程中原告只主张娘家陪嫁的洗衣机1台、煤气灶1套、毛毯3块,对其他财产不做要求。被告李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同意原告娘家陪嫁财产归原告,其余财产为其自家购买。另查明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共同财产洗衣机1台、煤气灶1套、毛毯3块归原告何某所有,电脑1台、电视1台、床1张、沙发1套、茶几1个归被告李某所有;
2、双方生活用品自带;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祁泽胤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