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湖南强力皮革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志洪,湖南湘原(略)事务所(略)。
被告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所欠借款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x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是实,但现在无力归还。
查明:2001年12月30日,被告龚某某以要归还银行利息为由,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2008年10月,被告以筹建工程公司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08年10月12日,就上述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某某现金伍拾万元整,壹年归还,月息壹分计算,筹建工程公司用,另2001年12月X号借现金贰拾万元整,合计柒拾万元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收催未果,原告遂于2010年11月1日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龚某某所欠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及其利息(利率按月息1%计算,自2008年10月1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龚某某订定于2010年12月5日前全部清偿完毕。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龚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湘辉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曾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