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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黄某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系李某之长子。

被告黄某,系李某之次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11月22日以与被告黄某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曾国萧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瑞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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