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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李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李某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李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李某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的(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甲申请再审称:1.生效判决对李某丙应赔偿数额计算错误。2.生效判决划分责任错误,李某丙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申请人李某丙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事实同原审。

本院认为:关于李某丙应赔偿数额问题。1.关于医疗费,李某甲共住院51天,花去医疗费4624.93元,其实际治疗只有19天,因此合理的医疗费应为3024.93元。2.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由于前13天伙食费李某丙已经支付,因此,参照每日30元的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80元。3.关于护理费,由于前13天系被告家人护理,参照李某甲住院期间护理级别(二级护理),李某甲的护理费应为90元。4.关于误工费,李某甲的误工损失为4481.42元,李某甲仅要求3000元,故误工费按照3000元计算并无不妥。申请再审人主张的营养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交通杂费,由于申请再审人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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