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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某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卫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卫某某要求宣告刘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卫某某丈夫。申请人诉称其丈夫刘某某原本身体健康,2004年9月25日发生交通事故,从车上摔下后昏迷不醒,失去知觉,经医院诊断为脑干受伤,至今神智不清,全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故申请宣告刘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鉴定,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作出郑弘司鉴所[2010]司鉴字第X号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认定被申请人刘某某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刘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刘某意为刘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备忠

审判员常维帼

审判员王金秀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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