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志丹县人,住(略)。
被告贾某,女,汉族,24岁许,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自行调解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姚小林
审判员曹兴楠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祁泽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