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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志丹县人,住(略)。

被告贾某,女,汉族,24岁许,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自行调解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姚小林

审判员曹兴楠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祁泽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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