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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1)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二、被告人石某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被告人石某不服,以其只是郏县阳光职业培训学校的临时帮忙人员,没有非法占有国家补助款的犯罪动机与目的,没有实施虚报学员人数的行为,无证据证明其将国家的补助款据为己有,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1)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中立

审判员张丰奇

代理审判员高果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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