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略)(略)(略)(略)(略)(略)。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略)(略)(略)(略)(略)(略)。
原告危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危某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危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7日在安乡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准备2011年正月举行婚礼。在交往中原告发现两人性格不合,经常争吵,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谭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原告返还礼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7日在安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8月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原、被告结婚前被告曾给原告礼金2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危某与被告谭某离婚;
二、原告退还被告谭某礼金2万元,此款于2011年5月30日给付;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危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江来访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