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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田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关于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田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0)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某于2011年8月3日一次性支付给被上诉人田某人民币x元整(已当庭结清),双方当事人就此事再无任何纠纷。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199元由被上诉人田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为91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某娟

代理审判员魏俊哲

代理审判员韩某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徐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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