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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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皇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皇某,男,39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2010年10月1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10月2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皇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9月16日23时左右,郑某小货车司机开车回林业局家属院时,被告人皇某正好在门卫室,皇某说了司机几句难听话,司机回去后告诉了郑某,郑某找皇某质问时双方发生争执厮打,皇某将郑某摔倒在地上,致使郑某面部腿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民事部分已赔偿。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皇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郑某陈述,证人牛某、武X等人的证言,法医人体损伤鉴定书及照片,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书证在卷证明,被告人皇某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皇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皇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锋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莹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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