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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关于刘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1)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1年9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某娟

代理审判员魏俊哲

代理审判员韩某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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