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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振宽,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1日诉至我院,我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由审判员李少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0年2月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腊月2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某;X年X月X日生育双胞胎儿子,长子李某冲,次子李某东。由于被告脾气暴躁,常因家务琐事对原告打骂,五年前曾将原告腰部踢伤。2009年三月,被告将原告打的双眼视力下降;11月又因赡养被告父母与原告争吵,原告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至今。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解除二人的夫妻关系。

被告李XX辩称,被告与原告已结婚16年,二人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在外打工,原告在家照顾老人和孩子,原告的负担很大,对此被告心中也感到很歉疚。被告从外地打工回来因家务事和原告吵了两句嘴,让原告到其妹妹家暂住消消气,谁知原告一去不返,经被告多次去叫,原告没回来。被告不同意离婚,当庭保证以后不再让原告生气,在生活上善待原告,请求法院做和好工作。

根据原告起诉、被告答辩及法庭调查,对以下事实双方无异议: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腊月2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某;X年X月X日生育双胞胎儿子,长子李某冲,次子李某东。婚后添置了五间房屋,一台康佳21寸彩电,一辆三轮摩托车,盖房时借外债7000元。被告兄弟四人,排行老三,其父母均已80多岁,在被告院内三间房内居住,由四兄弟轮流赡养。被告在外打工,原告在家照顾孩子和老人。2009年阴历10月份原、被告因家务琐事通电话时吵架,被告回来后矛盾未消除,原告回其妹妹家居住,经被告去叫未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三个孩子,建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仅因家务琐事与被告争吵,就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离婚理由不足。被告当庭向原告道歉并作保证,态度诚恳,应给予和好机会。为了社会稳定,家庭和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少武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邹照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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