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训雪,闽清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个体户,住(略)。
本院于2010年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购置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2010年2月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林某某一次性补偿被告陈某某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