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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某典当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某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欧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某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典当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欧某银行存款(略)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某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欧某银行存款(略)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骆XX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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