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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曾用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居民,住(略)(略)(略)(略)(略)(略)。

委托代理人盛某某,男,湖北省潜江市西大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略)(略)(略)(略)(略)(略)。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李某诉称,2011年4月24日被告自带车辆和搬运工到石首棉花加工厂,双方在看货验质并议定价格后,被告即过磅上车,总计购皮棉6、99吨,计货款x元。因原告尚欠徐炎坤x元及湖北省枝江市时代油脂公司往来帐7000元,由被告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给徐炎坤和枝江时代油脂公司外,余款x元由被告立下了欠据。后原告多次催讨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原告的皮棉购货款x元及其利息损失。被告蹇某辩称,被告将原告的皮棉拖来后,今年5月10日,湖北的罗先荣、刘荣斌来到被告处并找被告的麻烦,说原告无权出卖此批皮棉,该皮棉是三人合伙所有,强烈要求被告不能卖,因原告对此皮棉无处分权,该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原告赔偿被告车运费等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1年月4月24日自带车辆和搬运工来到石首棉花加工厂购买原告保管并有份额的皮棉6、99吨,计货款x元,原告要求被告抵偿其欠徐炎坤x元和湖北省枝江市时代油脂公司往来款7000元外,余款x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立下了欠据。被告将此6、99吨皮棉运回到安乡,因皮棉合伙人罗先荣、刘荣斌找到被告不准其变卖而未动,该皮棉仍存放在被告处。原、被告双方曾因皮棉市场行情下降而协商过皮棉亏损的分担问题但未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现皮棉合伙人罗先荣、刘荣斌已认可了李某对其出售皮棉的处分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存放在被告蹇某处的6、99吨皮棉归被告蹇某所有,被告蹇某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某现金x元,此款于2011年12月1日前给付;

二、原告李某协助被告蹇某收回湖北省枝江市时代油脂公司欠被告蹇某x元货款;

三、本案受理费237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18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彭国辉

审判员江来访

人民陪审员陈平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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