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略)(略)(略)(略)(略)(略)。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熊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熊某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原告熊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于1988年1月6日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8日生育女儿谭某,现已成年。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双方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归女儿谭某所有。被告谭某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于1988年1月6日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事实婚姻。X年X月X日生育女儿谭某,现已成年。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位于安乡X区X路建筑面积为73.34平方米的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熊某与被告谭某离婚;
二、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位于安乡X区X路房产面积为73.34平方米的房屋赠予女儿谭某;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江来访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