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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

志丹县X镇麻花沟,农民。

被告侯某(又名侯X),女,X年X月X日出生,

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侯

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姚小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

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6月12日在志丹

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儿子徐某伟,

现年18岁,X年X月X日生女儿徐某霞,现年13周岁。

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感情不和,

致使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现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原告诉至

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判决孩子归原告抚养、本案的诉讼费用

由被告负担。

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

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侯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由原告徐某抚养,由原告负担抚养

费用,负担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志丹县麻花沟四间砖木结

构房归被告侯某所有,志丹县百米大道窑洞群404四单元住

宅一套归原、被告之子徐某伟所有,产权证办于其名下。

四、由原告徐某于2011年9月26日给付被告侯某生

活困难帮助费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

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姚小林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薛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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