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
志丹县X镇麻花沟,农民。
被告侯某(又名侯X),女,X年X月X日出生,
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侯
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姚小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
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6月12日在志丹
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儿子徐某伟,
现年18岁,X年X月X日生女儿徐某霞,现年13周岁。
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感情不和,
致使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现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原告诉至
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判决孩子归原告抚养、本案的诉讼费用
由被告负担。
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
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侯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由原告徐某抚养,由原告负担抚养
费用,负担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志丹县麻花沟四间砖木结
构房归被告侯某所有,志丹县百米大道窑洞群404四单元住
宅一套归原、被告之子徐某伟所有,产权证办于其名下。
四、由原告徐某于2011年9月26日给付被告侯某生
活困难帮助费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
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姚小林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薛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