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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盗窃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0日零点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安阳市X路一乔牌台球室门前盗窃一辆黑色“奥斯”牌电动车,当其存放赃物行至安阳市殷都区X路时被巡逻民警抓获。经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陈述;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0年11月29日止)

二、作案工具锥子五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魏运成

审判员:申瑛昌

审判员:苏富军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华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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