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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丹凤县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又名程X,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家虎,陕西商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农民。

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李家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2月9日在丹凤县婚姻登记中心领取了结婚证,X年X月X日生女孩刘某娇,2005年被告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经查找至今查无音信,现原告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刘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1、结婚证两份。2、程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户籍证明一份。4、王××、刘××、刘×、余××证明材料各一份。5、寻人启事一份。6、×××村委会证明一份。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1年原告程某经(略)邢绒子介绍与被告刘某某订婚,2003年12月9日原、被告在丹凤县婚姻登记中心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2004年9月15日原告生一女孩取名刘某娇,2005年被告刘某某外出去广州打工,后下落不明,经原告多方查找被告无有音信,现原告程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后感情一般,2005年被告刘某某出外打工后不久下落不明,原告多方查找被告无有音信,现被告刘某某外出长达6年之久,未尽到夫妻及家庭义务,原告程某提供证据及本院核查刘某峰、刘某玉、刘某峰证言材料均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程某起诉离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女孩刘某娇由程某抚养,孩子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由原告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亚平

人民陪审员邢书良

人民陪审员程某勤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淡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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