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全某某,男,生于1961年9月30日,系石改娥丈夫。
申请人全某某申请宣告石改娥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石改娥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育三个子女。石改娥于2005年5月2日在河里涨洪水时,下河捞柴被水冲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为此请求法院宣告石改娥死亡。
经查,石改娥,女,生于1965年12月30日,汉族,河南省淅川县X镇X村人,与申请人全某某系夫妻关系。2005年5月2日在河里涨洪水时下河捞柴被冲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9年5月18日发出寻找石改娥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石改娥仍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淅川县X镇X村及淅川县X镇派出所证明一份、申请人陈述、本院签发的公告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石改娥于2005年5月2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全某某作为石改娥丈夫,现申请宣告石改娥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石改娥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环宇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闫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