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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东方快车网吧、吴某某、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北京现代城A区(SOHO)区A栋X室。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亚兵,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东方快车网吧,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路X号二楼。

投资人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候某某,该网吧职员。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候某某,无锡市东方快车网吧职员。

被告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一号楼二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方成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亚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东方快车网吧(以下简称东方快车网吧)、吴某某、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联线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瑞亚公司委托代理人徐亚兵、被告东方快车网吧及吴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候某某以及世纪联线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亚公司诉称:其依法取得了电视剧《射雕英雄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就侵犯上述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东方快车网吧未经瑞亚公司许可,在其开办的网吧内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东方快车网吧在线播放的上述影视作品系由世纪联线公司提供。东方快车网吧、世纪联线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瑞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吴某某作为东方快车网吧投资人,在东方快车网吧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请求判令:1、东方快车网吧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射雕英雄传》相关侵权内容;2、东方快车网吧赔偿瑞亚公司经济损失x元及瑞亚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500元;3、吴某某在东方快车网吧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以其个人其他财产清偿上述债务;4、世纪联线公司对东方快车网吧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东方快车网吧、吴某某、世纪联线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东方快车网吧、吴某某共同辩称:涉案电视剧《射雕英雄传》是由世纪联线公司提供。

被告世纪联线公司辩称:其网站平台中并无涉案电视剧《射雕英雄传》。

为证明其主张,瑞亚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和(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用于证明瑞亚公司享有电视剧《射雕英雄传》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2009)苏宁鼓证内民字第X号公证书,用于证明东方快车网吧、世纪联线公司存在侵权行为;3、《授权书》用于证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对被控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4、律师费、公证费发票,用于证明瑞亚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总计2500元,其中律师费发票未提供原件供本院核对。

东方快车网吧、吴某某、世纪联线公司对瑞亚公司提交的证据4中的律师费发票真实性不认可;对其他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瑞亚公司公证保全时并未进行IP检测,无法断定涉案电视剧是来源于外网还是局域网上,且对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认可。

东方快车网吧、吴某某、世纪联线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综合双方举证质证意见,本案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对瑞亚公司提交的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4中公证费发票系原件,且本案存在公证事实,律师费发票虽系复印件,但发票上注明“无锡飞翔鸟等6网吧”字样,结合本案瑞亚公司委托律师的事实,可以认定公证费发票与律师费发票的真实性。上述证据的证明力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和事实予以确定。

经审理查明:

一、瑞亚公司享有涉案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

电视剧《射雕英雄传》(总导演:李国立,主演:胡歌、林某晨)由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公司)、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升大风公司)制作。2008年7月4日,上海电影(集团)公司出具发行委托书,明确其将该剧及其所有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有线/无线播映、录音/录像带、VCD/DVD、图书、服装、玩具、网络数据流等)的国内外发行事宜和经济收益委托唐人公司全权处理。2008年7月4日,唐人公司出具授权书,明确其授权瑞亚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拥有电视剧《射雕英雄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维权权利,授权期限为2008年7月4日至2009年7月18日。2008年7月19日,步升大风公司出具授权确认书,明确其确认唐人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维权权利所作的授权行为合法有效。

二、瑞亚公司公证保全的事实

2008年9月1日,瑞亚公司授权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对侵害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进行维权,维权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网吧等,维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对侵权事实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等,并有权以律师事务所或其工作人员自己名义直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2008年10月29日,瑞亚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南京市鼓楼公证处公证人员一起来到东方快车网吧,该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操作网吧内一台电脑,在计算机“E”盘上新建“东方快车(瑞亚)”文件夹,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x.com下载“屏幕录像专家V7.5”软件并安装运行,用于录制计算机屏幕,点击计算机桌面名为“网吧电影”的图标,在“我要看”搜索栏中输入“射雕”,点击播放搜索到的《射雕英雄传》电视剧并适度拖动进度条,最后关闭视频播放页面,停止“屏幕录像专家V7.5”的录制,将所获视频片段保存于连接好的U盘,后将U盘交由公证人员刻录成光盘并予以封存。

公证保全时所操作的东方快车网吧电脑桌面“网吧电影”栏目页面及涉案电视剧《射雕英雄传》播放时均显示有“世纪联线网吧影院”字样,标注有“中国网络信息平台www.x.com”,并在栏目页面标明东方快车网吧为世纪联线影院授权单位。“世纪联线网吧影院”首页上还标明“电影世界”、“连续剧场”、“网吧自传”等分栏目,涉案电视剧《射雕英雄传》播放时显示路径为: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连续剧场/射雕英雄传。

另查明,瑞亚公司为本案及其他案件支出律师费9000元、公证费x元。

又查明,世纪联线公司系影视作品点播娱乐的提供商。本案审理过程中,世纪联线公司确认东方快车网吧为其授权的签约客户。东方快车网吧系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上网服务,吴某某是其投资人。

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1、东方快车网吧提供涉案影视作品在线观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涉案影视作品是否由世纪联线公司提供;3、东方快车网吧、吴某某、世纪联线公司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瑞亚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涉案电视剧《射雕英雄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存续期间,瑞亚公司有权在权利受侵害时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东方快车网吧未经权利人瑞亚公司许可,擅自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提供涉案电视剧《射雕英雄传》的在线观看服务,该行为损害了瑞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权。

关于争议焦点2,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显示,点击播放涉案电视剧《射雕英雄传》的相关页面上均有“世纪联线网吧影院”、www.x.com等字样。涉案电视剧《射雕英雄传》播放时显示的路径为:首页/连续剧场/射雕英雄传,说明涉案电视剧来源于“世纪联线网吧影院”的“连续剧场”栏,而非“网吧自传”栏。世纪联线公司认为其网站中并无涉案电视剧《射雕英雄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且与本院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瑞亚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电视剧《射雕英雄传》由世纪联线公司提供。

关于争议焦点3,世纪联线公司未经授权,向东方快车网吧提供涉案电视剧《射雕英雄传》用于网吧在线播放,侵犯了瑞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世纪联线公司为专业提供影视娱乐内容的服务商,东方快车网吧系其授权签约客户,并由其提供网吧影视作品,涉案电视剧《射雕英雄传》亦由世纪联线公司提供。东方快车网吧主观上不知道亦不应知道世纪联线公司提供的涉案电视剧《射雕英雄传》为侵权作品,客观上也难以审查众多影视作品中是否存在侵权作品,综上,可以认定东方快车网吧用于在线播放的涉案电视剧《射雕英雄传》具有合法来源,其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瑞亚公司要求东方快车网吧投资人吴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又鉴于瑞亚公司对涉案电视剧《射雕英雄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已于2009年7月18日到期,其未提供续期的相应证据,故瑞亚公司要求东方快车网吧停止侵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瑞亚公司请求本院酌情确定赔偿额,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结合世纪联线公司提供在线播放涉案电视剧《射雕英雄传》的性质、范围、后果及过错程度,本院确定世纪联线公司应赔偿瑞亚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瑞亚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因其提供的发票中未明确涉及本案的具体金额,本院酌情确定上述合理费用为2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世纪联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瑞亚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二、世纪联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瑞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00元;

三、驳回瑞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瑞亚公司负担217元,世纪联线公司负担583元(瑞亚公司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剩余部分583元,由世纪联线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世纪联线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瑞亚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X路支行,帐号:x),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科

代理审判员朱某丹

人民陪审员毛伊斐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单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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