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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晁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市城南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百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上诉人晁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晁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晁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晁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为1215元,由上诉人晁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张向阳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陈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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