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晁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市城南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百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上诉人晁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晁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晁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晁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为1215元,由上诉人晁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张向阳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