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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与李XX、XX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XX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周XX,董事长。

欧某与李XX、XX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路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略)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2008)X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欧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工程结算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X市X区人民法院(2008)X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XX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丽娟

审判员游玉霞

审判员熊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谢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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