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某,女,19XX年生。
被执行人李某,男,19XX年生。
曹某与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259.50元(含诉、执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判决义务,款物已兑付清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