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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焦某、王某、洛阳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焦某、王某、洛阳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1)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1)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6元,予以全额退还。

审判长安军

审判员魏飞

审判员于岸峰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申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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