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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与被告xx集团xx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略)。

被告xx集团xx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县xx镇。

法定代表人黄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xx集团xx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对被告xx集团xx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免交。

审判员胡笑男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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