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义马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僧某某,男,义马市公安局法制室干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义马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干警,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刘某乙、上诉人义马市公安局因义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0)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定于2011年8月18日开庭,二上诉人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二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义马市公安局、刘某乙撤回上诉。
诉讼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义马市公安局负担25元,刘某乙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某飞
审判员:贾宁予
审判员:肖爱祥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