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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乙、上诉人义马市公安局因义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马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僧某某,男,义马市公安局法制室干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义马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干警,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刘某乙、上诉人义马市公安局因义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0)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定于2011年8月18日开庭,二上诉人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二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义马市公安局、刘某乙撤回上诉。

诉讼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义马市公安局负担25元,刘某乙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某飞

审判员:贾宁予

审判员:肖爱祥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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