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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荔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X镇。

委托代理人李XX,系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住所大荔县X镇。

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被告系上门女婿。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懒惰,不干活,为此争吵。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张XX。在孩子出生10多天后被告与我舅一块到广州打工,刚开始一二个月他还和我联系,但在2010年4月份我和他通话时,他提出以后不要再和他联系,此后直到现在也未见到被告,且无联系方式。无奈,我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被告负担抚养费用。

被告李××缺席未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0月23日依法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张XX。在孩子出生10多天后,被告与原告之舅一同到广州打工挣钱。在外打工期间,刚开始原、被告俩人还电话联系,后来因汇款俩人在电话里发生争吵。被告于2010年4月份便与原告不再联系。且逢年过节也再未回家。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抚养孩子,被告负担抚养费用。本案在审理期间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1年3月12日发出公告传唤被告,但被告未到庭。

另查明,被告李××婚前财产有被子两床。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之父吴国斌证言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俩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在外打工期间,虽俩人在通话中发生争吵,被告理应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但其至今下落不明,且俩人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女儿张XX的抚养,由于被告目前下落不明,且孩子尚在哺乳期,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考虑,以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婚前财产依法律规定,理应各归己有。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

二、孩子张XX随原告张××生活,由被告李××自2011年起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孩子抚养费2400元,直至孩子满18周岁。同时,被告李××享有探望权;

三、被告李××婚前财产被子两床归其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建忠

人民陪审员王根平

人民陪审员冉甲申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袁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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