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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郭XX,陕西古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竹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XX、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8年在西安打工时相识,2008年12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次年领取结婚证。X年X月X日生一男孩王X。因双方性格不和,婚后经常发生争吵。2010年10月,在被被告殴打后,原告回澄城居住(略)。2011年2月27日,被告到澄城要求原告回家,原告拒绝,3月19日,被告在原告租住的房屋上吊自杀,被原告制止,3月23日被告又与原告发生争吵,在原告母亲询问被告时,被告将自己左手无名指和中指砍断,后住院治疗,原告娘家垫付医疗费三千余元,3月28日被告出院后离开澄城。在双方感情已经难以维持时,被告采取上吊、自残的方式胁迫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导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某求:1、与被告离婚;2、子女王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原告承担诉某费用。

被告辩某,原告与被告虽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被告采取上吊及自残等行为是为了让原告回心转意,挽救家庭,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原、被告在西安打工时相识,同年5月起同居生活,于冬季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一男孩王X,6月1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0年10月,在与被告发生纠纷后,原告回澄城居住。2011年2月27日,被告到澄城要求原告回家,原告拒绝,3月19日,被告在原告租住的房屋上吊自杀,被原告制止,3月23日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在原告母亲询问被告时,被告将自己左手无名指和中指砍断,后住院治疗,原告母亲垫付医疗费2354.7元,3月28日被告出院后离开澄城(略)。2011年7月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如前所述。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证明、门诊病历及结算票据、住院结算票据、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以被告采取自杀、自残方式胁迫其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因被告系在与原告发生纠纷后出于挽救家庭的目的而采取的极端方式,原告以此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理由不够充分,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与被告离婚的诉某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孙某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孙某某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杨竹超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训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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