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XX申请执行XXX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功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武功县X村,农民。

被执行人XXX,女,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职同上。

本院在执行XX申请执行XXX离婚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抚养费50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崔XX

二O一一年X月XX日

书记员:王X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