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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方某及妻子张xx与杨某及妻子曹xx因邻里琐事发生口角,引起双方某打,造成杨某及妻子曹xx受伤。

经鉴定:杨某颅骨骨折属轻伤;曹xx左腓骨骨折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曹xx的陈述,张xx、潘xx、周x等人的证言,现场图、西峡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某、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故意将他人致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方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建会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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