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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6-04-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708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赵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戏曲出版社编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森,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月坛大厦A座X层。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X路X号国际会展中心X楼。

负责人罗某某,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荷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金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0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对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零一十元,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卢正新

人民陪审员闫学杉

人民陪审员陈玉娥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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