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赵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戏曲出版社编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森,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月坛大厦A座X层。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X路X号国际会展中心X楼。
负责人罗某某,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荷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金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0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对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零一十元,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卢正新
人民陪审员闫学杉
人民陪审员陈玉娥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