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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息县富民植物油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息县富民植物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息县X区X路。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金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息县富民植物油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11)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先行解决的应为合同履行问题而非产品质量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履行地在金龙公司所在地,本案应由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息县富民植物油脂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于2010年3月30日从上诉人河南金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购买一套日产30吨米糠油生产线,投料生产后,因产出的毛油和糠粕不合格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以上诉人生产的产品造成其财产损害为由诉至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河南金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返还设备款x元及赔偿损失x元等。根据法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该案息县富民植物油脂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对方承担产品责任,故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该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河南省息县,因此,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应祥

审判员朱长华

审判员黄共田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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