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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

被告夏某。

原告张某乙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国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乙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加上原、被告与双方婚前所生的孩子生活在一起,家庭关系复杂,矛盾重重,被告与其前妻所生的儿子常对原告及原告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又打又骂,矛盾不可调和,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虽经多方努力,均无济于事,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后所生儿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被告夏某辩称,原、被告与双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孩子生活在一起,家庭关系复杂,是事实。但原告所述的“被告及被告与其前妻所生之子常对原告及原告与其前夫所生之子又打又骂,矛盾不可调和,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不是事实。为了原、被告所生之子的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1998年9月,二人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1月16日在蓝田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均带有与前夫或前妻所生的一个儿子。2001年2月29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夏某航。共同生活中,由于均带有与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孩子,以及其它生活琐事,原、被告间产生了些矛盾。2010年初,原、被告在门前放砖,被告嫌原告放的不好,被告骂了原告,二人为此发生吵打。同年夏某时节,因吃饭及原告用了被告挣的600元之事,原、被告发生矛盾。同年9月13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庭审中,原告就其主张某被告及被告的儿子对其及其儿子经常又打又骂之事实未提供任何证据,被告亦不认可。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再婚,但二人共同生活达十年多,且生育一个儿子,两人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及生活中的矛盾,多包容对方,双方应加强沟通。原告主张某妻感情已破裂,证据不足,对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乙要求与被告夏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国武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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