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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闫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尹占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闫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赵建伟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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