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1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查明,周功超与被执行人刘某系夫妻,周功超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某的丈夫周功超的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波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曾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