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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1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查明,周功超与被执行人刘某系夫妻,周功超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某的丈夫周功超的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波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曾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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