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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诉XX某身损害赔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功县人民法院

原告X某,男,XX某X某XX某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X某,武功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XX,女,XX某,住XX某X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XX,武功县司法局普集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审理查明:2011年X某XX某上午,原、被告为晒麦发生纠纷引起打架,被告打伤原告,后原告在县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医疗费5000余元。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9000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由被告XX某次性赔偿原告X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5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崔XX

二O一一年X某XX某

书记员: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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