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再审人罗XX与被申请人廖XX因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罗XX。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廖XX。

申请再审人罗XX与被申请人廖XX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紫阳县人民法院(2010)紫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罗XX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在对本案主持调解时,采取了哄骗方式,自己是在没有仔细察看调解书内容的情况下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故该调解内容违反自愿原则,所以申请再审。

廖XX答辩称:原审调解程序合法,调解协议时双方自愿达成的,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依法驳回罗X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XX与被申请人廖XX因租赁纠纷一案,原审在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先后两次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罗XX和廖XX的诉讼代理人分别在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上签名,罗XX当庭给廖XX支付了x元租赁费。调解协议书制作好后给罗XX等送达时,罗XX在送达回证上签名。以上基本事实证实原审法院在对本案主持调解过程中,是根据自愿原则由双方协商达成的,罗XX申请称原审在对本案主持调解时有胁迫行为与事实不符,且本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罗XX也未提供任何确凿证据证实自己的申请主张,故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罗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黎英

审判员朱俊稳

审判员马家俊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侠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