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童某
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人民币x元、伤残赔偿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童某、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4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73.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人民币573.5元,被告童某、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晓东
审判员董庆波
代理审判员董婷婷
书记员罗珏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