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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曾用名赵某岭,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代理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宗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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