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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在河南省开封市五十亩教育学校服刑。

原告王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宇,被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4年9月6日,在未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我与被告仓促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卢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务琐事生气、吵架。最令人不能容忍的是2007年6月份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五年,且在服刑期间仍不思悔改与人打架,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子卢某,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卢某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于2002年底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后,于2003年8月份建立恋爱关系,并征得双方家人同意及支持,在共同生活一年多之后,于2004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前了解充分,婚后家庭和睦,夫妻关系融洽,从未因家庭琐事或性格不合生气、吵架。我于2007年7月在开封监狱服刑后,能够认真改造,多次获得嘉奖。且在服刑期间,原告也多次到监狱探视,给我寄信件、衣物及生活费,鼓励我积极改造,这说明我们双方的夫妻感情基础是好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卢某于2002年底相识,2003年初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9月6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在原告王某家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卢某,现跟随原告生活。2006年农历正月份,被告卢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2007年2月被告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在开封市五十亩教育学校服刑。2011年2月22日,原告王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卢某离婚,抚养婚生子。另查明,被告婚前无个人财产,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应以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在婚后经常生气、吵架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且本案被告卢某的刑期即将于2012年2月份到期,如判决双方离婚,也不利于被告的改造,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海水

审判员李冰

人民陪审员李宝印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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