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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董某、熊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1年8月12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男。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1年8月12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1年8月12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董某、熊某犯有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志、董某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董某、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征得公诉人、被告人的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0日晚上,被告人郭某、董某、熊某和本队队员宋高峰、魏某某等人到柘城县西关红绿灯路口(214与206路线交叉口)查处超限超载车辆。到地方后,在红绿灯路口从东往西方向放好隔离堆,郭某将本队队员分为两组,魏某某与宋高峰一组,熊某与董某一组,每组值班一个小时,循环值班,每组值班人员并配备手电筒两把。21日凌晨2点多钟,熊某与董某值班期间,二人违反市公安局、纠风办、公路局批准的214路线查车计划,擅自在206路线上对从214路线行驶过来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并将拦截的车辆停放在206路线行车道上。21日凌晨2点40分左右,熊某、董某二人在206路线上拦截一辆从东往西行驶的货车并检查。此时,在206路线上从西往东过来一辆郭某志驾驶的货车,董某明知公路局有不得双向同时拦截车辆的规定,而违反规定拦截此车辆,并违反规定用手电筒照射正在行驶的驾驶员,致使驾驶员郭某志眼睛受强光刺激后无法看清远处运行的物体,而与前方红绿灯路口由闫志永驾驶的由北往南行驶的车辆相撞。郭某作为本队负责人,明知董某、熊某二人未按照规定拦截、查处超限超载车辆而未制止。此交通事故致使郭某志受伤,给双方车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董某、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XX、闫XX、贾XX、宋XX、魏XX、张XX、白XX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董某、熊某身为公路局治理超限车辆的监督管理人员,负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查处超限车辆的职责,而三被告人在执法检查超限车辆工作中,违反规定双向查车并在超出稽查计划以外206线上擅自查处车辆,致使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给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董某、熊某犯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董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熊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献科

审判员皇永超

审判员白霞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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